康 达 案 例-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代理被告某公司与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美元借款合同纠纷

免除被告1000万美元还款义务

1995年12月,海南华侨公司向长城公司借款1000万美元,由金都侨业公司用阳光广场的房产作担保。为配合实现担保,阳光广场项目产权人金马公司将阳光广场面积8399.01平方米物业以1000万美元价格预售给长城公司,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明确该房款业已付清。1997年7月20日,某公司、海南华侨公司和金都侨业公司达成协议:各方对之前的合作项目的帐务进行清查,海南华侨公司向长城公司1000万美元的借款,到期后由某公司负责偿还。后该笔借款实际是由海南华侨公司自己偿还的。2002年6月,海南华侨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向其偿还1000万美元借款及利息。一审判决某公司向海南华侨公司偿还1000万美元及利息,金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康达律师代理某公司参加二审。经过仔细研究材料,康达律师发现海南华侨公司1000万美元借款,并没有投入过其与某公司的合作项目,某公司承诺代其还款也非受让海南华侨公司某种利益的对价。某公司承诺代为还款的基础是双方对之前的合作项目清理达成一致。但各方在签订协议后,对结算数额均提出了异议,均要求重新结算,但该结算至今尚未完成。因此,某公司代海南华侨公司还款的承诺失去了前提和基础。海南华侨公司仍要求某公司代其偿还借款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北京市高级法院接受了康达律师的观点,终审改判驳回海南华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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