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 达 案 例-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代理原告东方信托投资公司1800万人民币和580万美元房地产买卖案

东方信托收回购房款及相应的利息

1994年1月22日,东方信托与广州协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双方以合作方式兴建某大厦,广州协兴公司承担工程的拆迁、开发和建设;东方信托出资1500万美元作为该大厦1至5层商场的建筑费用并取得商场2万平方米产权。合同签订后,东方信托依约支付了人民币1800万元和美元580万元。但广州协兴公司却一直无力履约。因此,东方信托委托康达律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州协兴公司返还人民币1800万元和美元580万元及相应利息。康达律师经过认真的调查发现,双方名义上虽是合作关系,但从合同的内容来看,实质上是由东方信托出资1500万美元,以获得2万平方米商场的所有权。东方信托并不全部负责该商场的实际投资,也不承担投资风险和享受利润分配。双方之间应为房屋买卖关系,而非合作关系。由于广州协兴公司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依法确认无效。据此,广州协兴公司应该返还东方信托已经支付的1800万人民币和580万美元及相应的利息。广东高院采纳了康达律师的这一观点,判决广州协兴公司向东方信托返还1800万人民币和580万美元及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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