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
上海百事可乐公司38%股权,武汉百事可乐公司38%股权,
南京百事可乐38%股权,上海百事可乐股权转让款3500余万元,上海百事股权收益近1000万元。
利益诉求高达2.3亿。
本案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院于2009年9月做出发回重审二审判决。原告要求返还百事公司股权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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