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 达 案 例-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代理原告某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某企业集团1700万元贷款担保案

判决某企业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某银行上海分行1997年向上海某公司发放1400万元贷款,由借款人的股东上海某大型企业集团提供保证担保。借款人自1997年起即开始拖欠利息,某银行于2000年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起诉借款人及担保人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1700余万元,并委托康达上海分所代理。

本案起诉时,借款人公司已名存实亡,不具备任何还款能力。作为借款人股东的担保人在抗辩中提出,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未符合贷款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并且在贷款发放后未尽到监管责任,因此违反了银行对担保人应承担的义务,担保人应免除担保责任。康达上海分所律师在详细研究本案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在庭审和发表的代理意见中从担保法律关系和案件客观事实两方面深入阐述了本案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的理由,全面驳斥了担保人提出的免责主张。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申诉复查三级审理,均判定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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