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 达 案 例-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代理被告某银行1.2亿元人民币及300万美元案发回重审一审、二审

重审改判,圆满实现委托目标。

某高院曾于1999年8月做出一审判决某银行对1.245亿元人民币及300万美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债务人已无财产,因此实际是某银行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代理某银行上诉至最高法院,2000年11月最高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经康达律师代理重审一审,某高院2003年12月重审一审判决,某银行对300万美元和2000万人民币债务人不能偿还部分承担20%赔偿责任;对1.045亿人民币债务人不能偿还部分,承担30%赔偿责任。康达律师随后代理最高法院重审二审上诉,2006年5月最高法院做出维持重审一审的终审判决。最终使某银行减少了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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