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 达 案 例-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代理被告中国钢铁集团与某银行170万美元贷款担保案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胜诉

1998年5月,香港某中资公司与某银行香港分行签订要求给予开证连信托提货额度为1000万美金及循环借贷额度250万美金合同。中国钢铁集团公司于1998年5月5日就该香港中资公司开证连信托提货额度1000万美金向原告出具承诺函。后发生还款纠纷,某银行香港分行于2003年3月11日将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诉至北京法院。

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代理被告代理律师参与本案。2003年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缺乏证据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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