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 达 案 例-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代理被告中国人保信托公司清算组与某银行1.537亿贷款担保案

免除被告巨额支付责任

1993年12月6日,中国投资银行深圳分行与航空城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向航空城公司贷款8400万元,由中国人保信托公司为航空城公司提供担保。后发生还款纠纷,此时某银行深圳分行已经继承中国投资银行深圳分行债权债务,并且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也已被撤销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某银行深圳分行遂将航空城公司、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一并告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对8400万本金和6974万利息共1.53亿承担连带责任。

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第二被告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参加诉讼,2003年10月法院判决中保信托清算组对航空城公司本案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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