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 达 案 例-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代理原告保利科技公司与北京金马公司2000万美元房产交易案

高院及最高法院判决被告依合同交付物业或者退回2000万美元购房款

1993年3月21日、6月3日,北京金马公司和其汇公司签署协议,双方合作开发阳光广场项目,金马公司就此合作事项作出了《声明》。1994年12月3日,保利公司与金马公司、其汇公司协商一致,由保利公司与金马公司签订了预售合同,保利公司一次性付款2000万美元,购买阳光广场C座,总面积22750平方米,交房日期为1996年8月31日。1994年12月7日,保利公司依合同约定将2000万美元购房款汇入其汇公司的帐户。但是,1996年8月31日,金马公司未能如期交房。

1999年12月21日,保利公司委托康达律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金马公司和其汇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交付22750平方米的房屋。康达律师认为,金马公司和其汇公司之间的有关合作协议,保利公司和金马公司之间的预售合同以及金马公司的《声明》,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该认定为合法有效。金马公司和其汇公司是一种合作关系,保利公司向其汇公司支付购房款和催要房屋的行为即为履行预售合同的行为。金马公司逾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汇公司作为合作开发商应承担连带责任。在该案审理中,金马公司抗辩保利公司与其汇公司之间是资金拆借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关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马公司向保利公司交付房屋或者退回全部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其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金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康达律师继续代理二审,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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