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 达 信 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康达所律师担任贵州某生物制品公司最高法院重审二审案代理人(胜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康达所律师担任贵州某生物制品公司最高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代理人。

   在案件已经历经最高法院和贵州省高院三次审判的情况下,康达所律师基于经验、对案件相关事实的疑点予以研究分析,对上诉人余某的身份产生怀疑,并在已有判决确定事实之外,再进行深入的调查。

经调查最终发现,此前贵州省高院和最高法院审理中忽略的事实,并基于仔细查证,初步确定相关出资人始终对各方公司、以及最高法院和贵州省高级法院,在此前三次审判中隐瞒多年的重要身份关系。

    在最高法院的重审二审开庭中,康达律师通过询问和交叉询问出庭证人和对方当事人,最终当庭向最高法院法庭证明了以下事实:2006年贵州某生物制品公司与某券商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由该券商为该生物制品公司提供上市辅导、财务顾问等系列工作。案外人余某某、袁某分别为该券商当时的总经理和投行部总经理。而作为战略投资者与贵州某生物制品公司签订《增资协议》的三个出资人的身份关系是:出资人余某(本案原告和上诉人)为该券商总经理余某某之弟,胡某某为余某某前妻,龙某某为该券商投行部总经理袁某的弟媳。2006年签订增资协议时,三位出资人余某、胡某、龙某均向贵州某生物制品公司隐瞒了券商高管的关联关系。在之后的贵州省高院、最高法院历次审判中,当事人余某也始终向法院隐瞒了上述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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