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 达 案 例-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代理被告上海某实业公司被诉4500多万元借款纠纷案

原告撤诉,被告免除返还责任

 1999年,香港盛亚企业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请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4526万元,并提交所谓与被告签订的借款金额为1亿元的《借款协议》。康达上海分所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向法院充分举证说明该1亿元《借款协议》的虚假性。为此,盛亚公司不得不在2001年5月向法院变更诉讼请求以及相应事实、理由,将原借款纠纷变更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康达上海分所律师针对盛亚公司的变更诉请,向法院阐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复杂的资金往来,原告系割断双方之间完整的资金往来关系,仅以片面的部分资金凭证提起诉讼。后法院委托审计师事务所对原、被告之间的资金往来进行审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盛亚公司于2003年1月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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