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 达 案 例-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代理被告上海华宝公司与香港盛亚公司3572万元借款案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原告没有上诉

1999年,香港盛亚企业公司以与上海华宝房地产发展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为主要证据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华宝公司,要求华宝公司返还借款万元,并提交了相应划款凭证。

被告华宝公司委托康达上海分所代理,经过认真调查、准备,康达上海分所律师向法院抗辩说明香港盛亚公司之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所谓《还款协议》的签订人既是香港盛亚公司副董事长、董事,又是上海华宝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且上海华宝公司公章当时由香港盛亚公司掌握,故签订人与协议双方存在明显利益关系,其签约行为属代理权之滥用,《还款协议》应为无效。并且,上海华宝公司并未向香港盛亚公司借款,双方仅存在大量资金往来,现香港盛亚公司根据其利益需要将该资金往来机械区分为借款与正常资金往来,没有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采纳了康达上海分所律师的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并无借款之由,亦无借款之实,2000年7月判决驳回盛亚公司全部诉请。盛亚公司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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