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原裁定,驳回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北京市朝阳区项目用地使用权纠纷将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北京外经委返还已付的补偿费本金、利息及赔偿损失共1.33亿元。外经委在答辩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有仲裁条款,不应由法院受理。北京高院认为原告并非涉案具有仲裁条款的合作合同的签约方,裁定驳回外经委的异议。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北京外经委向最高法院提出管辖上诉,康达律师认为,若被上诉人不是本案争议的权利主体也就不是诉讼主体,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2003年10月最高法院终审裁定撤销原一审裁定,驳回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