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最高院两审,最高检抗诉再审,驳回本诉。判决反诉被告赔偿1227万美元
1996年,北京兴隆公司由于建筑工程款纠纷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解放军总后工程总队和基泰公司,要求二被告返还工程款9427万元人民币。康达律师接受解放军总后工程总队和基泰公司的委托出庭代理此案。经过对案情的认真分析和判断,康达律师向北京高院提起反诉,要求兴隆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195万美元及相应利息。经过法庭的审理,最终北京高院一审判决:驳回兴隆公司的诉讼请求,兴隆公司应向解放军总后工程总队和基泰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227万美元。
兴隆公司不服北京高院的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0年,兴隆公司又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引起了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最终判决维持原审判决。
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前后历时将近六年。解放军总后工程总队和基泰公司最终获得1227万美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