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 达 案 例-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代理被告4700万信用证担保案申请再审

申请成功,指令再审,中止执行

1995年-1996年间,某集团委托某轻工公司代为向原告一国内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1996年始,被告之一的工作人员李某为该集团出具了6份《见证意见书》,原告因此先后开立了数十单信用证,涉及金额约8000多万美元。后因该集团涉嫌信用证诈骗最终丧失偿还能力,造成原告损失47,212,337.82元。为此该银行诉请该案被告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经某省中院、高院两审判决,认定被告的《见证意见书》构成开证担保,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康达上海分所律师在接受该案被告的委托后,经过对浩繁的案件材料的仔细审查和分析,发现了审理和判决中遗漏的重大事实问题:某集团已经全额支付本案有关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但原告将某集团对本案信用证的付款抵付某集团欠付的其他部分债务。原告某银行在本案信用证下并不存在垫款损失,而有关判决使原告获得了双倍的支付款。康达上海分所律师以此为抗辩基点向最高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经最高法院核实后,裁定中止执行,进行再审。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