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 达 案 例-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代理被告某银行与中国某某公司5672万元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案

担保银行免除担保责任

某银行某市分行某办事处向中国某某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书,为深圳市某公司委托中国某某公司代理进口及代理开具信用证提供3000万美元担保。中国某某公司申请开具967万美元信用证及付款后,深圳某公司欠付中国某某公司信用证下的货款5672万人民币。
        中国某某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行某市分行承担担保责任。开庭后北京市高院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已经初步认定某银行某市分行应该承担担保责任,但认为应该追加该银行某市分行某办事处为诉讼主体。该银行面临着巨大的经济损失。在追加分行办事处后,该银行更换康达上海分所律师为诉讼代理人。
        康达上海分所律师根据以往办案经验怀疑有关进口货物的真实性,并对FOB条件下的中国某某公司的租船订舱情况、有关货物的进口报关情况、外汇核销情况,在广东有关口岸、海关、及有关部门展开了详细的调查。
        经调查发现所谓的代理进口业务并未真正履行--即主合同未履行。
        康达上海分所律师根据调查的进展提出:由于中国某某公司未履行代理进口合同约定的进口货物的主要义务,因此担保人为主合同履行设定的担保责任应该依法免除,担保银行无需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案件形势由此发生根本逆转。
        中国某某公司最终提出了在担保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前提下与债务人的调解方案,最终由深圳某公司将其所有的房地产转让给中国某某公司以低偿债务。担保银行对深圳某公司欠中国某某公司的债务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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