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 达 案 例-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代理某银行上诉最高法院及代理发回重审1000余万存款纠纷案

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予以改判

某市商业银行(原系信用社)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某银行,以未支付到期存款为由,要求该银行承担到期兑付本息责任。该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银行承担全部存款的还本付息责任共1000余万。康达上海分所接受二审代理后,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并加以系统的阐述,向二审法院说明:本案并非一般的存单纠纷案件,实系出资人指定用资人的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并非善意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审事实不清,将该案发回重审。康达上海分所接受重审一审代理后,向法院充分地证明本案的实际性质,后重审法院判决认定本案系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判决某银行免除相应的巨额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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