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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中国人保信托公司清算组与某银行1.537亿贷款担保案 免除被告巨额支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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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6日,中国投资银行深圳分行与航空城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向航空城公司贷款8400万元,由中国人保信托公司为航空城公司提供担保。后发生还款纠纷,此时某银行深圳分行已经继承中国投资银行深圳分行债权债务,并且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也已被撤销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某银行深圳分行遂将航空城公司、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一并告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对8400万本金和6974万利息共1.53亿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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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案例 |